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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KTV强暴点歌女后私了 刚结婚罪行就败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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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1-5-14 10:44:1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半岛都市报5月4日讯(记者 庄会良 通讯员 王洪录) 与朋友喝完酒后去KTV娱乐 ,在酒精的刺激下将点歌女强暴,事后又以 5000元现金私了。五莲县的王某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,没想到时隔半年后,自己刚刚结婚罪行就败露,被公安机关侦破后刑事拘留。近日,五莲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,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批准逮捕。

  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,五莲县的王某和姚某喝完酒后来到五莲县城一家KTV娱乐厅,要了一个包间,让点歌女孩小玲提供陪唱服务。伴随着昏暗的灯光,在酒精的刺激下,王某看着衣着暴露的小玲,罪恶的欲念冲上心头 。于是王某强行将点歌女孩小玲摁在包间的沙发上脱她的衣服,因小玲极力反抗,裙子没能脱下来。姚某看到后上前帮着脱了一把,小玲最后没有了反抗的力气,王某随后将其强暴。姚某则在一旁继续唱歌,全不当回事。

  由于小玲初中刚毕业,来KTV打工也不过十几天,事发后小玲茫然不知所措。小玲也觉得这是见不得人的事,不想让别人知道,于是在别人的劝说下,同意王某提出的5000元钱私了要求,不再追究其责任。事发半年过后,此事被知道情况的人举报。

  五莲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,经全面审查该案件事实,核实相关证据,询问了相关证人和受害人后,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和协迫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涉嫌强奸罪,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;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姚某违背妇女意志,在他人意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,为他人提供帮助,但由于其只是一个帮助犯,情节也较轻,无逮捕必要,而不予批准逮捕。 (来源:半岛网-半岛都市报) [编辑: 桑燕庭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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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#
发表于 2011-5-28 00:03:07 | 只看该作者
我是来北部湾网找二手货的,缘份让我看到楼主的帖子,那就帮顶一下吧!
15#
发表于 2011-5-27 00:36:25 | 只看该作者
  
14#
发表于 2011-5-26 00:03:04 | 只看该作者
跟着顶楼主,不顶不是好网民!
13#
发表于 2011-5-25 00:03:08 | 只看该作者
不错,顶你!
12#
发表于 2011-5-24 00:03:02 | 只看该作者
北部湾网后援团!顶你!
11#
发表于 2011-5-23 00:03:02 | 只看该作者
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。可是我立刻想到,这么好的帖子,倘若别人看不到,那么不是浪费楼主的心血吗?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,我终于下定决心,牺牲小我,奉献大我。我要拿出这帖子奉献给世人赏阅,我要把这个帖子一直往上顶,往上顶!顶到所有人都看到为止!  
10#
发表于 2011-5-22 00:03:04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楼主!
9#
发表于 2011-5-21 00:03:09 | 只看该作者
~~
8#
发表于 2011-5-20 00:03:08 | 只看该作者
顶你一下,好贴要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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